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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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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

时间:2011-02-28 05:59:0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的积极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籍本、专科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社团日常工作管理和活动的开展。学生社团联合会由校党委领导,具体工作接受校团委指导。

第四条、学生社团实行院系两级共管机制,各社团必须挂靠教学院系并接受系级党团组织指导。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 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生活,结合专业学习、增强技能和就业指导训练,突出思想性、学识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们 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二章 社团联合会职责

第(六)条 职责

1、 对各学生社团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向校团委申报、审批。

2、 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活动图片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3、 负责社团活动中心办公室、宣传部、会议室及其他活动设施的协调管理。

4、 负责组织每年度的社团文化节活动,全面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5、 成立监察部负责各社团的团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

6、 全面负责每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审议学生社团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对学生社团及个人进行评比和表彰。

7、 负责协调社团同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8、 行使其他应有社团联合会形式的权利。

第三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组织机构设置

常设机构:主席团、办公室

机构形式: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部门设置:人力资源部,编辑部,监察部、文体中心,网络信息部、外联部、宣传部、策划部、财务部 社管中心

第(八)条、 岗位职责

(一)社团联合会岗位职责

主席:全面主持社团联合会工作;负责召开社团联合会部门会议、各社团负责人会议等各类会议;领导和监督各社团及主管副主席开展工作;负责审批社团工作和重大决策;根据学生社团章程、管理条例及考核条例,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任免学生社团干部。

副主席:协助主席全面开展社团工作;主抓社团联合会内部各项日常工作;直接管理监督各社团;负责党团思政工作的贯彻与落实;主席不在时行使主席职权;在团委领导下开展“思政进社团”工作。

办 公室:负责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文件的起草;定期对社团干部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团委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主席汇报;负责财务的管理与监 督;负责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起草;协助主席管理日常事务及对各学生社团的管理;管理各社团文件档案;负责对社团社情的审查、注册;每学期对社团进行注 册、备案;负责各类会议通知、签到、组织会议等工作;收存各级学生社团的编印的刊物;实施对社团干部的培训;制作“社联通讯录”、证件等;收发传达各类文 件;负责社团联合会各项活动的具体策划,活动创意、流程等;配合各部门活动,协调各部门关系。

纪检部:具体负责各社团量化管理工作,期末对社团进行评优评先;对社团对社团思政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团日活动;对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检查评优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进社团工作。

网络部:负责社团联合会网页制作和维护,统一管理各社团的网页设置,及时填充更新内容,做好社团联合会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外联部:争取校内外各界对社团活动的支持与赞助,负责对外联系各高校、各种社会组织,共同组织大型活动及对外争取支持,以提高社团活动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

(二)学生社团岗位职责

会 长(部长):主持社团全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负责社团活动计划的审查和常规活动的策划;对协会事务进行宏观调控;理顺工作关系;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及 社团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向协会会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监督考评;代表社团参加社团联合会例会。副会长(副 部长):协助会长抓好全局工作,负责会员的技能培训,主抓内部日常事务及有关管理工作,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权。

第四章 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条件

我院在籍生15人以上,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成立社团组织

1、 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必须是具有管理职能的学院正式机构。

2、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3、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4、 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且不存在形同性质或相似性质的社团。

第(十)条、社团成立履行程序

1、 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本院团总支汇报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管理制度、发起人名单及负责任的基本情况介绍。认真填写《长征学院社团成立注册登记表》。

2、 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

3、 团委社团联合会的审议后可以暂时进行招新。限时两周内达到社团成立最低人数(十五人)。并于社团联合会办理相关手续。

4、 经院团委进一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校团委领取并填写《长征学院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四份、履行正式手续,经团委正式审核签字,报党委备案,并核发登记号。

5、《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存党委、院团委和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一份。

6、社团应尽快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所在院系团总支同意,由院团委认可产生,选举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

第(十三)条、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同意。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3、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的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者(含考察课);

2、受到警告处分或者警告以上的处分;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告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重要成员;

5、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者。

第(十四)条、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五)条、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识造诣较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者教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或名誉会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六)条、社团征得团委同意后,可自刻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社团印章,以便开展工作。印章须在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注册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印章。印章若有遗失须向全校张榜公布,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得更换新印章。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章 社团活动

各社团应积极开展活动,每月定期向社团联合会通报活动情况,另外每年11月前后固定开展全校“社团文化节”,各社团要组织精品特色活动。开展“社团周末文化广场”活动,各社团应在周末推出常规及特色活动,丰富学生周末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社团须定时召开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公布近期计划,对各项事务进行统筹安排和布置,公开账目及各项社团工作。

第(十八)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社团名称和注册登记号,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社团在举办各种大型活动之前,须向挂靠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再提交一份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否则视为非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联会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准备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的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社团举办有我院外籍教师参加的活动,必须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 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活动单位介绍信。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 所。

2、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3、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院团委做书面汇报。

4、 任何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社团举办各类培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2、经团委批准后,可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师生员工服务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3、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社团举办群众性活动和集会(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需在五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2、 申请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3、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示、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校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的信息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2、社团出版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属社团正式名称和注册号,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3、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规则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七)条、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校党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辑的、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2、 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校党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包括申报刊物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方式。

3、经校党委批准,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校校委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和制作。

4、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编者自负文责。

5、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交流和宣传。

6、 凡经登记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须送五份交社团联合会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严禁编辑出版。

7、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联合会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无故旷会三次者,取消该社团评优资格;一学年内旷会次数累计达五次者,责令该社团停办整顿。

第(二十九)条、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社团应定期换届。每学年改选一次,改选前向团委或社团联合提出申请,选举要公正、公开。社团联合会要参与到换届工作中,社团要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要到校团委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所进行的活动设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每学期末,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根据各社团日常量化、社团活动质量情况、民意调查等综合评出优秀社团和社团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社团应使用统一的编号。社团编号为校团委核发的注册登记号,社团注销后,注册登记号自动作废。

第(三十四)条、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的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6、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7 、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有责任的成员,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错误者,给予团纪、校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团纪、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活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办法

1、社团联合会经费由校团委拔给和通过其它正当渠道获得。

2、社团联合会所有资金由理事会统一调配,收入及支出账目由办公室登记管理。

3、各部门和个人所用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1、学生社团的主要经费来源有:

1、会员费;(2)、挂靠部门(单位)拨款;(3)、校内外赞助;(4)、校内外奖励;(5)、其它。

2、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为会员服务的原则。

3、学生社团的经费作为社团的公共财产,用于为会员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4、各社团应设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各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人员。

5、各社团财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活动为依据,以一个学期为一个会计期间,向社团联合会反映财务状况。

6、收取会员费的学生社团招收会员,必须在收费前向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7、 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的标准必须合理,并附加各项标准的详细说明。对每位会员收取会费每年(一般一学期最多一次)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五元;对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增收会费,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社团联合会查明情况属实并批准后方可增收。

8、各社团财务管理人员应在该社团招新前三天,到社团联合会领取会费收据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收取会费现场将收据发放至交费会员手中。对于没有使用的收据,必须及时返还社团联合会。

9、社团必须严格区分会费与学费,会费与学费必须分别有其对应收据。

10、各社团收取的会费,必须在社团招新工作结束一周之内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11、各社团在收缴会费的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会员会费等舞弊行为并且须使用收据。各社团的会费由社团自行管理,供该社团专门使用,但社团经费的账目须到社团联合会备案并及时更新,且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抽查。

12、用于报销用的活动发票必须将活动事项,日期等内容定于发票反面,并由当事人签字,发票内容必须据实填写。

13、对于需要校内外部门或单位提供赞助的社团,须向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汇报,批准后方可联系赞助并汇报结果。

14、在整个会计期间,各社团财务人员必须做好本社团财务收支工作。账目清晰。社团重要负责人有权向会费管理单位查询本社团经费使用情况,核对账目,监督会费管理单位财务工作

15、团负责人有责任定期向本社团的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及相关明细账目。每学期末统一将账目及单据等帐物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查。

16、社团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需诚实,认真制定经费管理预算,开据发票。如发生任何作假欺骗及营私舞弊现象,社团联合会将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社团联合会有权撤消当事人职务,并交上级机关处理。

对于违反本管理细则的学生社团,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该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联合会有权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至公布之日起施行。